《表6 房价对土地价格影响的回归结果》

《表6 房价对土地价格影响的回归结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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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房地产价格与财产性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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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4

除此之外,表5与表6的回归结果均显示,土地成交量对土地价格影响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不拒绝系数为零的原假设,说明土地成交量对土地价格亦不具有显著影响。究其原因,可能有三个方面。第一,土地成交量与土地交易价格属于同期一次交易的产物,在土地“招拍挂”供应模式下,可供成交的土地供应量是固定的,当政府给出的底价一定,土地成交价格最终由房地产商的竞价决定,即土地成交价格更多地受需求影响而非供给影响。若出让土地最终流拍,则土地成交量为零,即在短期内土地供给价格弹性很小甚至为0。土地价格由需求方决定,土地供给方是价格的接受者。第二,随着土地“招拍挂”制度不断发展,政府不断对“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创新,改变“价高者得”的单一竞价模式,逐渐演变出“竞价+熔断”(政府限制土地出让最高价,若报价超出最高价则终止土地出让)、“竞价+摇号”(政府限制土地出让最高价,达到最高价后停止拍卖,采用摇号决定受让方)、“竞价+竞自持/竞配建等限制条件”(政府既限制土地最高价,又限制自持比例、自持年限、配建面积等)等新型“招拍挂”模式。因此,在此前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时,土地供不应求,房地产开发商土地成交量几乎与政府进行出让的土地供给量持平,而土地出让价格则面临“天花板”,土地成交量与土地价格的关系被进行了“人为干预”。第三,价格信号在当期土地交易中的作用减弱时,土地成交量对土地价格影响的滞后效应成为主导,其对土地价格的预期形成作用并不会在当期显现出来,而会在滞后一期或者滞后几期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