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护理保险制度的费用分担构成》
资料来源:日本国立社保·人口问题研究所《社保年鉴(2004)》。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少子化、老龄化的加剧,特别是面对介护康养设施不足的问题,政府更进一步放宽社会组织、民间资本参与疗养型护理机构的限制,对康养设施实行法人制政策。特别是由于需要介护服务的老年人在不断地增加,而他们的家庭又负担不起这部分费用,导致本需要介护服务的老年人却享受不起这样的服务。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政府又实施了《护理保险法》。如表1所示,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根据护理程度的不同(第1号被保险者、第2号被保险者),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为18%或32%,但无论第1号被保险者还是第2号被保险者,原则上个人只负担护理费用的10%左右。可以肯定的是,该法的实施让原先许许多多需要介护服务的老年人减轻了费用支付的压力,开始敢于购买介护服务,更为重要的是《护理保险法》的实施完善了康养政策,也为康养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了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护理保险法》还明确规定,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经济条件,通过直接与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自主选择相应的服务。
图表编号 | XD00104695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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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0 |
作者 | 刘英威、陈胜良、潘慧 |
绘制单位 | 广西财经学院中国—中南半岛研究中心、广西财经学院中国—中南半岛研究中心、广西财经学院中国—中南半岛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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