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主要环境质量标准的级别及其适用区域》
对于某种污染物质而言,其在某种环境介质中的含量与存在状态的限值应当根据保护对象的需要而定。为了有效实现保护目的,国外一般从可接受的风险标准和不可接受的风险标准的角度对某种污染物质进行多层控制。但是,从我国现有的环境质量标准来看,我国所有的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都可以视为可接受的最大风险标准。超出此标准限值,则为不可接受的风险;低于此标准限值,则为可接受的风险。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根据不同的环境功能区划一刀切,一级标准严于二级标准,二级标准严于三级标准,三级标准严于四级标准,以此类推,而且每一级环境质量标准对应适用于某类环境区域内的所有保护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某一级别的环境质量标准不仅不因同一区域中的具体保护对象的差异而存在差别,而且也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准。我国主要环境质量标准的级别及其适用区域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82794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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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卫先 |
绘制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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