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补贴协议》与《农业协议》补贴监管机制比较》
综上所述,“双轨制”深化了WTO体制下补贴监管机制法律上的不对称性。虽然两项协议对补贴的界定具有共性,但彼此相对独立,确立了不同的目标和监管机制,如《农业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出口补贴合法存在,设计了特殊的保障措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国内支持纪律以及“和平条款”,消极处理进口替代补贴措施等。因此,“双轨制”最终带来的是WTO补贴监管体制的不一致。
图表编号 | XD0063884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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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5 |
作者 | 张晓京 |
绘制单位 |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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