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补贴协议》与《农业协议》补贴监管机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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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双轨制”下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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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双轨制”深化了WTO体制下补贴监管机制法律上的不对称性。虽然两项协议对补贴的界定具有共性,但彼此相对独立,确立了不同的目标和监管机制,如《农业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出口补贴合法存在,设计了特殊的保障措施,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国内支持纪律以及“和平条款”,消极处理进口替代补贴措施等。因此,“双轨制”最终带来的是WTO补贴监管体制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