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气电项目发生合同电量转让后的收入及利润构成》
注: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规定,对出让方而言,转让电量已按月竞电价结算,因此出让方的收入保持不变,但出让方得以转让电价(0.655)补偿支付给受让方,此时转让电价低于出让方的发电成本(0.675),即相当于出让方发电成本降低,因此其利
以气电A的9F机组和气电B的9E机组为例,假设气电A接受气电B的1千瓦时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对比转让前后的收入和利润发现:1)气电A收入由13.660元提高到14.315元,利润由1.660元提高到1.715元;2)气电B的发电成本0.675元/千瓦时高于合同电量转让成交价0.655元/千瓦时,通过转让1千瓦时合同电量,气电B的收入仍按月竞合同保持13.660元,但利润由0.160元提高到0.180元(见表4)。可见,通过合同电量转让机制,发电成本高的气电B发电权转移到发电成本低的气电A之后,同时提高了气电A和气电B的利润,降低了整体发电成本,节约了社会成本。
图表编号 | XD0060422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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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25 |
作者 | 钟式玉、郭贤明、于文益、赵静波 |
绘制单位 | 广东省能源研究会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