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惩戒程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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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制度构建与完善——基于985工程大学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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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内容的研究发现,38所“985工程”大学中,较明确地指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内容的有22所,如武汉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换而言之,还有16所大学并没有在其治理规范中直接指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措施,如《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虽然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教师、职员、博士后、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进行的一切科学研究活动”,但在第九条处理方式上强调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撤职等更体现对教师的惩戒,没有对学生进行专门的与其行为对等的处理规定。研究生学术不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相关叙述中直接呈现出学业处分与纪律处分。学业处分由轻到重依次是“延缓答辩”“自动退学”“予以退学取消学位”等;较之学业处分,纪律处分则被更多的大学提及,由轻到重依次“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处分在具体的章程表述中都没有说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与处罚措施的对应关系,如四川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兰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等。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学校更进一步地阐明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同程度所对应以处罚措施(如表5),包括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等14所大学。我们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轻重情况的条目分类,可以发现许多“985工程”大学在处理具体的学术不端行为时,无论是从轻处理还是从重处理,都需要考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情况。这一方面,华南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的文件内容较为具体,从资料引用不规范、伪造与篡改研究信息以及不实署名等学术不端问题在程度上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