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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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资产负债分析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测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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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地方政府资产一栏基本囊括了我国地方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全部资产项目。由于国家主权作为一项绝对和不受限制的权力原则,它使得政府即使面临债务支付危机,也不可能像企业那样采取破产清算的处置方式。为维持政府运行,一些政府资产不适合也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就地方政府而言,当它面临债务风险时能够真正用于抵御风险的资产,显然不是地方政府全部资产。表1“地方运营性固定资产”和“地方政府存货及相关资产”是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地方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地方公用事业单位和地方其他单位履行公共职能所不可缺少和不可售卖的资产,需从地方政府资产中剔除。“地方政府国有经济”反映的是地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净资产,它们属于地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用于抵御自身债务风险的资产,也需要从地方政府资产中剔除。“地方政府资源性资产”反映的是地方政府控制的土地、矿产、森林和水等自然资源的资产价值。依据现行相关法律,上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出让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但由于地方政府无权将资源性资产出售用来偿还债务,因此需要从地方政府资产中剔除。地方资源性资产形成的收益,在扣除征地成本和环境保护等支出后,余下净值归入“地方政府金融资产”项目,这部分收益可作为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资产。“地方政府无形资产”也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应予以剔除。由此可知只有“地方政府金融资产”和“地方基础设施资产”可作为地方政府用于抵御债务风险的资产(6)。我们把这两类资产定义为“地方政府可偿债资产”,并且将地方政府可偿债资产和地方政府负债视作一个投资组合(portfolio),通过这一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析,来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测算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