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八广义刑事证明观视野下的证明过程 (1996.3-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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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的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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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相同的理论范畴处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之中。就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一般原理而言,不同的理论体系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或者研究内容,而相同的研究对象应当被安排在相同的理论体系之中。例如,对于证明主体、证明客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它们在理论上只能属于“证明论”的研究对象。但是,在几乎所有刑事证据法学基本理论范畴都存在广泛争议的情况下,理论界对于相同的研究对象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论定位,从而导致即使是相同的研究对象,也有可能被安排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加以论述。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为例。根据“表九”,在199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出版的129部证据法学教材之中共有72部按照编章节的体例进行编写。而在这72部教材之中,共有49部教材论述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问题。其中,有2部教材将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单独作为一编(约占4.1%);有16部教材将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放在“证明论”中进行论述(约占32.7%);有9部教材将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放在“证据论”中进行论述(约占18.4%);分别有5部教材将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放在“总论”(3)和“程序论”中进行论述(均约占10.2%);还有12部教材将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分别放在证据总论(2部,约占4.1%)、证据通论(2部,约占4.1%)、证据规则与运用论(1部,约占2%)、证据运用(或运行)论(3部,约占6.1%)、实践运用论(1部,约占2%)、证据实践论(2部,约占4.1%)、方法论(1部,约占2%)。以上分析充分表明,目前的证据法学教材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的性质定位存在明显区别,即有的证据法学教材将其作为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而有的证据法学教材则将其视为“证据论”或者“证明论”的内容,甚至是运用证据的具体程序或者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