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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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民营化程度如何影响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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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K-P rk LM和Robust-F的原假设分别为“工具变量不可识别”、“工具变量弱识别”;Hensen J的原假设为“所有工具变量均外生”;***、**、*分别表示成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回归中按公司代码进行了cluster处理,小括号内为cluster聚类稳健标准误。

考虑到本文的研究样本涉及不同的行业类型,因此有必要考察在不同的行业属性下,前文的基础结论是否成立。本文对于行业属性的考察主要分为垄断性行业和非垄断性行业,参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本文将垄断性行业界定为:采矿业(B06煤炭与冼洗业;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10非金属矿采选业;B11开采辅助活动;B12其他采矿业)、C16烟草制造业;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将上述两组样本采用固定效应估计方法进行回归,结果见表5回归(8)-(9)。可以看到,无论企业归属垄断性行业还是非垄断性行业,民营化程度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之间的显著正相关性未发生实质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