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优劣势》
很多法规之间没有有效衔接,使得执法手段受到限制。例如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强制征收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而法院要实施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法院不能依此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流程中断一环,无法继续。这种不同法规条文间的不匹配,给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保费带来了诸多困难。表1是基于Swot分析法下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优势分析。
图表编号 | XD004156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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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8 |
作者 | 李勇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