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案》中的限额优先制度[7][14]》

《表3《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案》中的限额优先制度[7][14]》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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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限额优先权制度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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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制定的移民限额优先制度可以看出:除第七类是关于难民问题、第三类和第六类是关于美国需要的技术类移民以及美国境内短缺的熟练和非熟练的劳工(以下统称技术类移民)之外,其余四类都是以家庭团聚为原则的美国公民和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与《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相比,《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扩大了亲属类移民所占限额的比例,压缩了技术类移民所占的比例。其中,亲属类移民所占比例提升了24%,占全部移民限额的74%,并且在优先进入移民的行列增加了美国公民的非直系亲属的比例[15];而美国需要的技术类移民以及国内短缺的熟练和非熟练的劳工优先进入的比例下降了30%,占全部移民限额的20%,并且这类移民从之前的第一优先移民降为第三和第六优先进入的移民。最为重要的是,这两类移民须持有美国劳工部发放的就业许可证方可入境,而申请就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证明入境后美国本土人不能或者不愿意从事的职业,并且这些移民进入美国所从事的职业不会引起美国本土人从事此种职业之人失业或工资水平的下降;在获得劳工部长同意后,此类移民方可入境[7]。这就再一次加深了技术类移民入境的难度。尽管如此,这一时期技术类移民的绝对限额减少幅度并不大,因为《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增加了入境移民的总人数,高达29万,比《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规定的入境移民增长了近一倍(《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中入境移民人数为15.6万)[10]。值得一提的是,《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首次将难民列入优先进入的行列(1)。在第七类优先选项中给予难民6%的限额,这样就有17400名难民进入美国。显然,这一时期内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亲属类移民,不但从次序上而且从数量上将其放在第一位,但是也没有忽视技术类移民,虽然这类移民占总人数的比例骤然下降,但与之前的移民法相比,入境的人数并没有减少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