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美专利共有法律差异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中国专利共有所依据的法律主要为《专利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共有专利的申请及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财产共有、《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及《物权法》第八章共有物等规定作为补充。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除在《美国法典》第35篇(35 U.S.C.,即《发明法案》)第2章第11节、第3章第25和26节规定了共同发明与共有专利的特殊条款之外,还通过Talbot.V.Quaker-State Oil Refining Co.、Schering Corp.V.Roussel-UCLAF SA、Willingham V.Star Cutter Co.等判例确立共有专利的许可、诉讼等规则。下面通过梳理这些法条和判例中所确立的原则,比较中美法律在专利共有问题上所存在的差异,分析并识别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中方在共有专利的申请、处分、救济等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具体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36979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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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20 |
作者 | 刘珊、沈佳鹏、余翔 |
绘制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