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现行卫生标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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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院质量管理标准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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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料来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标准

我国卫生健康领域标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制度全覆盖的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标准制修订和审核管理。卫生健康标准的政策制定和统筹规划工作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承担,挂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委主任牵头。卫生标委会现下设17个专业委员会,负责专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标准审查、技术咨询与评估等。具体标准规划与程序审核归口法规司管理,业务把关归口疾控局、医政医管局、科教司等相关业务司局,承担专业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而疾控中心、医管中心、信息中心等协调机构,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基础研究、组织立项、标准评审、宣传贯彻、实施和评估。截至2018年,我国现行有效卫生标准1 305项(不包括食品),按标准类型划分,其中国家标准252项,卫生行业标准61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34项。按标准性质划分,强制性标准425项,推荐性标准880项[7]。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