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规划理论分类的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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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理论及1978年以来中国规划理论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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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普遍接受的规划理论分类是法鲁第提出的“实体性理论”(substantive theory,即规划中的理论)和“程序性理论”(procedural theory,即规划的理论)的划分[21]。此后一些学者对此分类进行了拓展与细化,区分出第三甚至第四类规划理论(表2)。例如伍尔夫(J.M.Wolfe)认为除了上述两种理论以外,还应该有一类解释性的规划理论(explanations)[22]。具有批判精神的弗里德曼则认为,第三类理论应该是“关于规划的理论”(theory about planning),也即批判性理论,是用批判的眼光检验规划实践的理论[23]。亚历山大(E.Alexander)则区分出4种规划理论,除法鲁第的两种理论外还包括了界定性理论(definitional theory)和规范性理论(normative theory)[24]。美国规划理论学者亨德勒(S.Hendler)综合了伍尔夫与亚历山大的观点,提出了规划理论的三分法[25],即:(1)规划中的理论,或称“基于实体的理论”(subject-oriented theory),为规划工作提供知识基础;(2)为了规划的理论(theory for planning),或称“规范性理论”(normative theory),探讨“规划究竟是什么,它如何适应社会经济文脉”;(3)规划的理论,或称“程序性规划理论”,讨论规划过程问题,即怎样用最佳方式化知识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