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事故类型》
首先,应明确,该制度应应用于高度自动化时代(初步设定为4级和5级自动驾驶汽车占国内注册汽车总量的25%时才启用该制度,但此百分比是可变的,一旦市场上HAV占比较大时即应启用)。其次,一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使,即会发生两类新型事故(除了传统汽车事故外),即“纯HAV事故”(涉及一辆或多辆HAV或涉及HAV与行人、自行车的事故,以及涉及传统汽车和HAV或行人的“混合事故”(如表1所示)。对于这两种新型事故的法律处理以及制度使用建议将在下文讨论。
图表编号 | XD0022757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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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5 |
作者 | 张贤敏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