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环境不确定性与公司特质风险———隐含权益资本成本的中介效应》

《表3 环境不确定性与公司特质风险———隐含权益资本成本的中介效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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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与公司特质风险:基于隐含权益资本成本的中介效应检验——兼论独立董事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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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ons为截距变量;***、**、*分别代表通过1%、5%、10%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括号内为稳健性标准误;模型本身控制了年份、行业效应,囿于篇幅,故省略年份和行业效应报告;Hausman检验支持固定效应模型,为节省篇幅,固定效应报告予以省略;根据VIFs膨胀因子系数,不存在共线性问题

从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到深交所于2000年公布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再到证监会2001年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虽然对独立董事设置均做了规定,但都不具有强制性。一直到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独立董事制度才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地位。那么,2003—2006年这段期间,独董制度是否有效缓解不确定性对特质风险的影响?本文再次以2003—2006年为样本期,仍然分为独董比例较高组和较低组,并检验变量icc的中介效应。表5的检验结果如下:首先,当解释变量为eu时,较低组存在显著的中介效应,而较高组则不存在中介效应,但步骤一中解释变量eu在较高组和较低组均不存在中介效应;其次,当解释变量为au时,较低组和较高组均存在显著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不能完全支持假设H3的观点。形成这种结果,本文认为原因有二:一是样本观测值较少,同时偏差较大:在2003—2016年间独董比例小于中位数的观测值仅为7.31%,而高于中位数的观测值占到30.11%,而在2003—2006年期间,上述比例则分别占到17.94%和22.17%。这样造成在样本期内,独董比例较高组的观测值较少,检验效果容易出现偏差。二是财务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由于此期间处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权割裂现象严重,市场上平均只有1/3的股权为流动股,因此,存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控股权的归属不明确,国有股权虚置,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时又利用政府的“超强控制”来推脱经营责任和转嫁风险。因此,独立董事的设置虽然相对于以后时期具有一定的“自愿性”,但这种“自愿性”所带来的治理效果可能被上述因素所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