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葡萄酒中生物性来源有害物质限量》

《表1 葡萄酒中生物性来源有害物质限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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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中生物性来源有害产物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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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的横线表示暂无标准。

为了预防和减少葡萄酒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污染,葡萄酒生产和消费量多的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陆续制定了相应的限量标准[7],如氨基甲酸乙酯在1943年被证实为一种致癌物质,国际癌症研究所将其归为“2B”类致癌物,先后在蒸馏酒、白兰地等多种发酵饮料和食品中被发现。1985年加拿大政府首次规定了氨基甲酸乙酯在佐餐葡萄酒中的限量(30μg/L),随后,美国于1988年规定了佐餐葡萄酒中氨基甲酸乙酯的非强制限量(15μg/L),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和韩国也做出了相应的限量规定,由表1可以清楚的看到世界上几个知名葡萄酒产国对几种生物行来源有害产物的限量标准。2007年氨基甲酸乙酯被国际癌症机构重新归为“2A”类致癌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有相应的限量标准。并且由于我国的葡萄酒产业起步相对较晚,生产条件较差,相关的技术人员短缺,普通工作人员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控制意识不强,检测条件也相对落后,加上经营者利益至上的生产方式,使得葡萄酒的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