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品种数与价格降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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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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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提出要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降低药品价格。国家医保局拟对33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品品种在11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联合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承诺给中标企业60%~70%市场份额。2018年11月,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7个试点城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共计11个城市率先试点,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作为仿制药参与集团采购的条件,与原研药公平竞争;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以量换价、招标采购合一,保证药品的质量、及时供应和回款[15]。随后,在2019年12月和2020年8月,第二批和第三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继续扩大了覆盖面,无论是纳入品种范围和采购金额均大幅提升。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逐步走向制度化、常态化。与第二批国家集中采购相比,第三批采购规则仅进行了微调优化,最大可中选企业数量从原来的6家增加到了8家[16-18]。国家组织的几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患者起到了“减负担、提质量、强保障”等效果,对医药企业产生了“降成本、稳需求、助推广、促研发”的作用,既保障了民生,又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受到人民群众和中选企业的高度认可和积极拥护。随着各地加速新一轮采购中选药品的挂网,相关药品将正式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中选价。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数与价格降幅见表1(注:表中数据根据国家医保局公布的数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