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典型表现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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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内在逻辑及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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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新的技术经济手段和竞争策略运用,导致拒绝交易行为类型非常多样(马源,2020;王磊,2020)。通过梳理近年来国内外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纠纷和诉讼案例,可以发现,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大致可分为五类(见表1)。一是拒绝与交易相对人或竞争对手实现兼容互通。主要指平台企业利用软件协议和技术标准,拒绝与竞争对手等第三方实行兼容或互通。代表性的案例有:2002年,美国升阳公司(Sun)诉微软Windows歧视不兼容Java反垄断案;2006年,掌中无限公司与腾讯关于是否应公开即时通信软件QQ互通协议的纠纷等。二是拒绝交易相对人或竞争对手来抓取自身网站的信息。主要指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行业著名的反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来反对第三方未经授权或许可,非法、擅自爬取其平台上的各类数据和信息。代表性案例有:2015年,新浪微博诉脉脉网绕开其API接口抓取用户数据并用于商业化;2019年,腾讯公司诉杭州快忆公司案等。三是拒绝交易相对人或竞争对手在自身平台上推广业务和导流用户。主要指平台企业为维护平台生态和交互质量,禁止或限制第三方特别是竞争对手将其平台作为信息和内容分发渠道,导流其用户。代表性案例有:2015年,Facebook屏蔽付费社交网络TSU的链接分享;2017年,新浪微博屏蔽今日头条、抖音分享链接。四是限制或拒绝交易相对人或竞争对手入驻平台选择权。主要指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直接拒绝第三方加入其平台,或者以第三方不加入竞争平台为条件,允许其加入平台的行为。代表性案例有:2019年,京东、唯品会、拼多多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独家交易协议等手段,约束和限制商户自由选择入驻平台的行为。五是对交易相对人或竞争对手施加降权屏蔽处理或功能性限制。主要指平台企业运用算法规则,对交易相对人或竞争对手在平台上的链接或者使用功能进行限制的行为。代表性案例有:2017年,欧盟裁定谷歌利用其搜索算法偏向自有购物服务反垄断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