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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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2]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烟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1。其中,污染物浓度小时数据由该小时内至少45个有效测量的分钟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而得,污染物质量日均值数据由该天内至少20个有效测量的小时均值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而得。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此外,污染物浓度是否超标是根据基准氧含量时的污染物折算浓度进行计算。折算浓度日均值计算如下:
图表编号 | B16661896441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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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2020.12.30 |
作者 | 田顺梅、朱锐 |
研究主题 | 垃圾焚烧中“事后处理”督办规则讨论 |
出版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在线监控中心 |
更多格式 | JPG/无水印(增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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