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投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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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公募REITs“破冰”与商业银行参与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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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权益属性。REITs具有股债双性,因此在主体资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呈现出与股票、债权等现有金融产品不同的特征。属性认知的模糊导致针对REITs的规则制定、立法监管存在制度空白,造成金融机构难以像对待上市公司那样给予REITs资金支持。《指引》的出台明确了监管的逻辑起点,基础设施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型交易结构、契约型模式;按照注册制申请设立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基金公司,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日常运营维护;针对REITs市场的监管将由证监会统筹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保障了公募REITs非独立法人,而是一种证券资产,解决了业界对于公募REITs属性认知的困扰,保证了公募REITs产品创设在最大化满足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框架下,实现最小限度的渐进式破冰改革。三是明确私募基金阳光化。根据配套实施细则《指引》所示,基础设施公募REITs已具备欧美成熟市场REITs的主要特性,监管部门鲜明的权益导向要求,将推动我国REITs市场由私募债权加速向公募权益演化。运作规范、透明、合法的公募REITs市场将具备抗通胀、期限匹配和高分红三大特征,成为股权、债权和房地产之外的全新投资产品,吸引广大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