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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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条约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研究——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面板分位数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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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研究双边条约对不同地区OFDI的影响差异,将“一带一路”42个国家分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表5和表6中模型1结果显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双边条约的PCSE和分位数估计系数均通过1%显著性检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双边条约PCSE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双边条约对中国OFDI影响的作用存在区域异质性,即双边条约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的促进作用大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首先,从投资成本看,“丝绸之路经济带”大多为内陆国家,公路和铁路交通运输不便,运输成本高,导致投资成本较高,相比而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地区大多为沿海国家,水上交通运输方便快捷、成本低。其次,从投资风险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受地缘政治和民族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影响严重,投资环境较差,同时该地区石油、煤炭等自然资源丰富,资源寻求型企业的投资过度集中于能源、资源领域,投资准入和经营都受到东道国的严格管控,投资风险更高,例如:2006~2017年中国在中亚地区的重大项目投资中,能源领域和矿产资源投资占89.8%(1),能源市场价格波动剧烈(2015年原油价从93美元跌至49美元(2)),能源投资企业利润下降,抗风险能力减弱。总之,“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投资成本较高、投资风险更大,该地区的投资企业更需要双边条约的保护和引导才能保证投资安全,致使双边条约的影响作用增强。另外,东道国制度质量对双边条约的调节效应也表现出区域异质性,即双边条约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制度质量的调节效应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符号为负,而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的调节效应不显著。说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制度质量对双边条约存在“替代”效应,制度质量越低,双边条约对中国OFDI的促进作用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