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广义没收之层次与体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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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收新制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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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没收概念依照其标的之不同而分为“犯罪物没收”(或称为“狭义没收”)及“利得没收”等两大类,两者合称广义没收,并分别规范其要件(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