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防止空气污染的排放标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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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空气环保的排放衡准与减排技术研究》
除了泛行业的国家统一空气环保标准外,针对石油天然气的特殊行业,我国已建立一系列行业标准:《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9]的4.3节、《HJ-612-2011》[10]中的5.7节等在油田的开采设计阶段对其大气排放做了要求;2015年制定的《GB 31570—2015》、《GB 31571—2015》两个标准中的第5部分对包括硫氧化物和VOC的排放标准做了衡准要求(见表3),这两个标准取代了《GB16297-1996》对石油炼制和化工行业的临时标准,填补了石油炼制阶段排放标准的空白。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填补了石油天然气行业在开采阶段的空白,实现了石油天然气由开采到炼化不同阶段和产业链的全覆盖,但仅仅针对陆上设施。与MARPOL公约相比,《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09的版本仅对硫化物、烃类废气等两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限定。
图表编号 | XD00179813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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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30 |
作者 | 仲崇明、梁园华 |
绘制单位 | 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海洋工程处、中国船级社海洋工程技术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