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派生证据的瑕疵判断及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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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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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目的是用“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程序无效”的方式来阻断司法人员以侵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手段的取证行为。以规范目的为中心,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表述可知:首先,针对以非法行为取得的言词证据应采取绝对排除。理由在于,言词证据如果是通过非法行为获取,其必然是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由于其“污染源”就具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质性瑕疵。侦查人员对被追诉人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而获取言词证据,并以此为线索顺藤摸瓜找到了关键性的派生证据。虽然言词证据被排除,但是派生证据仍旧对事实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此一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目的就将完全落空;其次,针对非法行为取得的实物证据应采取绝对排除与相对排除并行的方式。由于获取物证、书证的非法行为既有可能是通过非法搜查公民的人身、住宅的方式,也有可能是程序不当或技术错误,故应区别对待。第一,以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实物证据,如非法搜查或扣押人身、住宅等,由此产生的派生证据具有实质性瑕疵,应当排除。第二,收集程序不当,如不能反映原件、不能证明来源等,即证据的客观性受损。此后的派生证据是否排除需进行利益衡量。第三,技术错误,如无侦查人员签名、未注明时间地点等,该类证据的派生证据可以不予排除。综上所述,以规范目的为中心判断派生证据的先天瑕疵是否具有实质性,从而确定是否排除的情形可分为四种(详见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