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多维贫困、深度贫困与极度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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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多维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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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注:***表示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

本文将剥夺截断点由原先的城镇户籍样本中位数的30%减少为20%,贫困截断点由原先的3/7增加为4/7,以此来界定深度贫困和极度贫困。表5为多维贫困发生率分解后的结果。2010年,我国城镇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多维贫困发生率为33.5%。其中,深度且极度贫困者占4.6%,这意味着有4.6%的城镇地区劳动者在接近60%的指标上处于被剥夺状态。除此之外,21.1%为深度非极度贫困、5%为极度非深度贫困、2.8%为适度贫困。从2010年到2016年,城镇地区劳动者基本公共服务的多维贫困发生率降低了11.4%,2.6%来自于深度且极度贫困人群状况的改善,8.6%来自于深度非极度贫困群体,2.1%来自于极度非深度贫困群体,而适度贫困群体的多维贫困发生率增加了13.4%。因此,表5的分解结果表明,城镇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多维贫困发生率降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较为贫困者状况的改善带来的,尤其是深度贫困者状况的改善。分不同户籍来看,不论是城镇户籍劳动者,还是农村流动人口,他们多维贫困发生率的降低都主要是由深度贫困者和极度贫困者的状况的改善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