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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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基于中美比较法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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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交易方仅进入电子合同或智能合约。若双方仅有电子合同,这实际上就是传统的电子合同交易,司法规则业已明确。若双方未签订电子合同仅进入智能合约,即Rensel一案的情况,这种情况与智能合约代码化的内容超出电子合同范围的本质相同,智能合约自动履行具有法律效力,持相反主张的交易方承担举证和证明责任(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