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管辖权争议的基本情况与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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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评议——基于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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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网络互助会员与平台无法协商一致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网络互助平台在提交答辩状时多提出司法管辖权异议,从而在进入正式审判过程前首先由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网络互助会员多在其所在地提起诉讼,但平台以互助协议约定管辖权为由主张由约定管辖地区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本文认为,网络互助平台对于司法管辖权异议的坚持,一方面是为了争取更为专业、更为中立的法院审理,避免法院对本地会员的同情导致裁判偏倚;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一种拖延诉讼的策略,希望拉长诉讼的时间和成本迫使会员放弃或寻求和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有案例中网络互助平台在管辖权争议的一审裁定败诉后,往往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进一步拉长了管辖权异议乃至整个案件审理的周期。不过,在现有9份公开文书中,仅有一份为一审法院裁定网络互助平台的管辖权异议有效,移交至相关法院(王某某案),其余案例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网络互助平台的管辖权异议无效(见表2),主要理由包括约定管辖权的协议未进行明确说明与合理提示、约定管辖权法院和案例无直接关系、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会员所在地裁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另一起例外案件是杨某某与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杨某某没有在其所在地提起诉讼,而是根据协议约定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该院无管辖权,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该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