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省份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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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计征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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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省份在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中,都提到了“探索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条款。但目前来看,仅有11个省份制定了部分矿种的出让收益基准率(详见表1),其中,河南、吉林两省的规定是“按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虽未明确提出“出让收益率”的概念,但本文认为其所取的征收比例与基准率有“异曲同工”之处,而辽宁目前只是征求意见公告,但其中明确了煤炭、铁矿以收益率形式征收的倾向,因此将以上三省划入已制定出让收益基准率的省份范围。在适用范围方面,以上11个省份中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河南、吉林、福建三省适用范围为未制定基准价的矿种,甘肃明确提出适用于服务年限大于20年的煤炭矿山,黑龙江仅适用于勘查工作空白区的矿山,内蒙古只适用于铀矿,陕西省明确提出地热水、矿泉水两个矿种首选出让收益基准率形式计征等。在出让收益基准率的制定方面,甘肃、黑龙江、河北、辽宁四省明确设定了煤炭的出让收益基准率,内蒙古、陕西、山西等煤炭大省仍以基准价的形式征收出让收益,因此并未制定煤炭的出让基准率。可见,探索以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省份并不多,且各省政策相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