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土壤重金属含量评价标准及大蒜产地土壤重金属含量测定结果(mg/kg)》
注:a为山东省潮土重金属背景值;b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HJ332—2006);c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采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6]进行评价,各指标的评价标准见表4,评价标准均严格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故采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作为评价标准,同时参考山东省潮土重金属背景值[11]。评价方法及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农业行业标准《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2012)[7]推荐的单项污染指数和综合污染指数法进行评价。土壤综合污染指数分级标准见表5。
图表编号 | XD00144383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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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30 |
作者 | 薄录吉、李冰、高新昊、张荣全、曲召令、井永苹、王艳芹、李彦、刘强 |
绘制单位 |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黄淮海平原农业环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环保肥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黄淮海平原农业环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环保肥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总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黄淮海平原农业环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环保肥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黄淮海平原农业环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环保肥料工程技术研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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