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来源国劣势异质性的典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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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劣势与合法化战略——新兴经济企业跨国并购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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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B、C、D分别代表典型例证的数据来源,A代表访谈获得的一手资料,B代表企业网站、媒体报道获得的资料,C代表公开发表的案例相关资料,D代表直接从企业获得的涉及此次并购案例的文档材料。

通过跨案例比较,本文发现了来源国劣势可以被解构为两个维度:东道国对新兴经济体企业母国制度的刻板印象(制度维度)和对其产品的刻板印象(产品维度)。前者主要聚焦于新兴经济体企业母国市场机制不完善、预防腐败治理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等方面的制度缺位,以及由此导致的新兴经济体企业在东道国各类负面刻板印象(Madhok&Keyhani,2012;Marano et al.,2017;Ramachandran&Pant,2010)。后者主要聚焦于新兴经济体企业由于技术水平较低,资源约束等历史原因所引起的东道国对其产品质量的负面刻板印象(Madhok&Keyhani,2012;Marano et al.,2017;Ramachandran&Pant,2010)。在跨国并购活动中,并非所有的新兴经济体企业都会遭遇同等的来源国劣势,甚至同一家企业在从事不同并购项目时,来源国劣势在组织层面的映射程度也具有异质性。我们依据文本数据所陈述的并购过程中合法性赤字的来源,并紧扣Ramachandran和Pant(2010)对来源国劣势的定义对来源国劣势进行维度划分。具体地,针对制度维度来源国劣势,我们重点围绕并购过程中东道国对新兴经济体企业母国制度负面刻板印象等内容进行编码,例如东道国对新兴经济体母国法律法规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腐败治理机制不完善,公司治理弱化和缺乏社会责任等负面评价(Ramachandran&Pant,2010;Cuervo-Cazurra&Genc,2008;Marano et al.,2017)。而对于产品维度来源国劣势,我们集中围绕并购过程中东道国对新兴经济体企业产品负面刻板印象进行编码,包括东道国对新兴经济体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低下,技术落后,安全性差等刻板印象(Ramachandran&Pant,2010;Klein&Gabrielle,2002;杜晓君等,2015)。在此基础上,我们依据文本数据中相关内容,对两类来源国劣势在组织层面的作用划分为高、低两种程度(典型证据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