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直接经济损失的时间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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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制度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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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委托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这里一般指大于120日的情况,技术鉴定与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的相关性不大,不至于影响到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工作的继续开展。所以,一般情况下,120日是我国法定的事故调查最长时限,在此期间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必须完成。我国事故调查组是临时机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组解散,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工作也就终止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30日。据此,特别重大事故最长180日内结案;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则应在135日内结案,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