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劳动者每周工时比较[20]》
可以看出,我国劳动者标准工时基准(每周40小时)基本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董保华与常凯两位教授最早对企业的标准工时设置有过讨论,董保华教授认为我国劳动法有些标准虚高,而劳动者工时和加班费方面的制度常常是一种纸面上的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21];常凯教授则认为我国劳动者工时不能简单地以高低定性,而应该和劳动者的收入联系起来[22]。本文认为在我国法定工时标准与发达国家处于同一水平的情况下应当继续沿用《劳动法》与国务院《规定》确立的工时基准。第一,若贸然提高标准工时,将会导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重构,同时必然会给社会、家庭生活带来变动和影响,甚至还会引起一定规模的社会不满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第二,标准工时的延长不可避免地也会侵犯到休息权的内核,缩短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不利于休息权保障充分的社会参与的设立目的,从而违反保护不足禁止原则。第三,从目前来看,“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量基本能够满足大部分企业发展的需要。虽然“996”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大都出现在互联网等新型企业,并不是所有企业的要求。第四,一些特殊企业由于市场竞争压力大,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弥补,不必然采取延长基本工时的做法。总之,“996工作制”现象横行的症结,不应只局限于工时基准的高低,应将目光放至到整个休息权保护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中去,即使将工时提高到最高标准,以墨西哥为例,在其他休息权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高工时标准仍然无法消除劳动者超量加班现象[23]。
图表编号 | XD0012627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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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15 |
作者 | 梁洪霞、王芳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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