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0-2015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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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的制度逻辑、规范控制与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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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11年审计署审计结果、2013年审计署审计结果及财政部预决算报告。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之后,要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除中央转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为其他部门的债务提供担保,违法提供担保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必须明确承担救助责任的范围,强调政府不再无条件兜底。出现特定事件确实会引发公共风险时,地方政府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承担救助责任,保留对救助对象的追偿权,并要求救助对象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严肃财政纪律。因此,从2015年开始,没有新增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加之偿还了一部分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或有债务,2015年底或有债务从2014年底的8.6万亿下降至7.5万亿左右,占政府性债务的31.91%,为近6年最低。可见,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实行预算硬约束后,或有债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优化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