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禁止情形》
此外,在监管体系上,还需进一步强化现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日常沟通协作机制。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管体系应当有机融合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普通产品广告监管,不应当强行割裂二者的内在联系,亦应强调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银保监会)与广告监管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有效、动态的信息沟通、合作机制,彼此共同协调发展。监管信息的共享可以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节约大量的监管成本,对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违法互联网金融广告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图表编号 | XD00102723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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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18 |
作者 | 张继红 |
绘制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