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文化贸易———经济贸易指数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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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品“走出去”的潜力研究——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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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国家包括越南、伊朗、立陶宛、塞尔维亚、爱沙尼亚、罗马尼亚、也门、波兰、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科威特、摩尔多瓦、拉脱维亚、白俄罗斯、亚美尼亚、东帝汶、阿曼、哈萨克斯坦、波黑、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马其顿、塔吉克斯坦、阿富汗、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尼泊尔、土库曼斯坦、蒙古和老挝。该类国家的“文化贸易———经济贸易指数”小于1,属于“质胜文”型国家,即我国对此类国家的文化出口小于经济出口,说明我国对这些国家文化产品的出口,还具有较大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