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中国贸易调整援助的整体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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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法理基础与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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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执行贸易调整援助的各项措施,立法者要从整体上考虑哪些类型的主体有资格申请援助的问题。(1)以美国为例,不仅受损的企业可以申请援助,产业也可以申请援助,除此之外,因贸易冲击遭受不利影响的工人、农民也有权申请援助。对此,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对待,对企业及产业而言,援助的目标是使其通过调整而恢复对外贸易竞争力,对工人及农民而言,援助的目标是使其实现再就业。(2)有前述两份中国文本可知,我国在构建TAA立法的进程中,主要是立足于企业的援助。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在TAA立法中专门调整农民援助问题,是考虑到我国的农业生产与美国式的农业生产存在本质的差异,美国的农业基本实现的是产业化与规模化经营,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场主、牧场主、养殖者、渔民)亦具有企业家的特征,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发挥重要角色。(3)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问题较为复杂。而对于工人而言,其职业发展与所属的企业紧密相关,对其援助通常采取再就业培训或者发放求职津贴的方式进行,但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只有很少一部分下岗职工在获得援助津贴后实现了再就业,可见这一制度的实效并不十分理想。(4)在我国,以保障劳工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一目标。鉴于此,我国的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确应当以企业作为主要受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