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套期业务不跨期时的《纳税申报表》填列》
单位:元
依据2017年版《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表1的会计核算结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可填列至《纳税申报表》的1-13行内。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衍生工具和存货的基本立场,还需对套期会计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财税差异进行调整,具体到该案例上,由于存货公允价值变动而造成“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80元财税差异,可填至《纳税申报表》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由于商品期货交易损失100元,但“投资收益”科目只记录了20元损失,另外80元的财税差异应当填列至《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在不考虑其他业务时,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具体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00345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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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05 |
作者 | 邵丽丽、朱长胜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