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建议设立联席审查机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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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研究——基于“三三制”的体系构建》
从新北区实践来看,设施用房交付后的问题反映出前期审查环节缺乏部门联动,审查节点和内容不清晰。单纯依靠规划部门难以有效保障设施建设落地,因此提出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建立多部门协同的联席审查机制,规范化审查内容。通过设立联席审查制度规定,对空间供给过程中的审查时间、责任部门、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批程序等作出清晰规定(表6)。明晰建设过程中监管责任主体,强化设施建设移交保障。在规划部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国土部门制定土地交易条件和合同、住建局实施建设时序过程监管和验收、房产局审查设施移交和预售许可等方面均应有明确责任规定[21]。
图表编号 | XD00100321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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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9 |
作者 | 雷诚、罗震东 |
绘制单位 | 南京大学空间规划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