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1 7 个省市关于BT模式的营业税规定》

《表3 1 7 个省市关于BT模式的营业税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PPP模式的税收政策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江西省、湖南省、安徽省、青岛市、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苏省、四川省的税收政策均需要区分项目的立项人,对于以项目公司名义立项的,税收规定一致,即移交阶段项目公司取得的BT回购价款均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对于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这8个省市的规定又不完全一致,其中:湖南省、安徽省、青岛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苏省的规定一致,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业的总承包资质,移交阶段项目公司取得的BT回购价款均按“建筑业”税目适用分包差额征税的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湖北省和四川省规定,项目公司参与施工的,按“建筑业”税目适用分包差额征税的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项目公司不参与施工,仅负责融通资金的,按“服务业与代理业”(湖北)或“金融保险业”(四川)税目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江西省规定,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业的总承包资质,移交阶段项目公司取得的BT回购价款均按“建筑业”税目适用分包差额征税的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再按“服务业与代理业”税目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海南省的规定较为特别,对于项目公司能取得固定的收入、确定的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按“建筑业”税目适用分包差额征税的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对于项目公司取得的收入、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本文将这17个省市BT模式的营业税规定归纳成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