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受贿罪罪刑体系修正前后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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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罪刑配置问题之反思与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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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惩处、遏制腐败犯罪活动的需要,原有刑法对于受贿罪规定的缺陷日益明显,新问题越来越多,不能适应社会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关于受贿罪的完善和修改的呼声也日益高涨。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对受贿罪罪刑配置做了较大的修正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废除了以往“具体数额”的定罪量刑模式,确立了受贿罪“概括数额”与“弹性情节”并列的评价模式;调整法定刑幅度顺序,采取由轻至重的排列方式,采用衔接式法定刑,比修正前的层次简明且更为轻缓(参见表1);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一律规定罚金刑;针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受贿罪的处罚保留死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