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每台定形机净化效果》
注:“ND”表示检测项目浓度低于检出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检出限均为3 mg/m3。(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2)《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2—2016)。“-”表示项目在实施前,未考虑其影响,无检测
车间内各定形机废气净化工艺完成后,系统运行情况良好,各污染性气体处理效果均达到标准要求。对4台定形机废气进行测定,主要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VOCs排放浓度平均去除率分别为56.9%、66.5%和60.0%,达到排放标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在标准范围内。具体运行情况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97091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7.01 |
作者 | 刘慧清、孙爱华、张春花 |
绘制单位 |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市新型纺织材料重点实验室、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市新型纺织材料重点实验室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