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项目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
注:提前终止时政府方对于社会资本方的补偿须以项目公司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其中:A=本项目经审计的投资总额×剩余运营年限/本项目运营期限。A'=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对项目设施的评估值。B=人民币贰仟万(20 000 000)元整。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
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到期移交、提前移交、经营权转让三种社会资本退出方式。其中有关到期移交、提前移交方式下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具体内容与大多数PPP项目类似,但其在提前移交时的补偿,以及经营权转让方面,则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约定,具有一定特色。一方面,该项目对于项目建设期与运营期终止,以及政府方违约、社会资本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均约定了不同的终止补偿金确定方法,补偿金主要由5部分组成,每种情况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将这5部分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出最后的补偿金额,其具体计算方式如表2所列。另一方面,项目合同中提出允许转让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约定社会资本方在项目验收完成2年后,经市政府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由第三方接替现有的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工程的运营,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实现社会资本的有序退出。
图表编号 | XD009350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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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0 |
作者 | 孙仲妮、张闻笛、吴兆丹 |
绘制单位 | 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河海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