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政府支持型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融资模式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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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颠覆式创新中如何跨越“死亡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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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颠覆式创新活动中,政府在生产和创新过程中发挥了企业家、风险承担者和市场创造者的“企业家型国家”的作用。美国政府除了对基础科学研究进行支持以外,还深入到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阶段,也就是说,其产业政策不仅仅局限于纠正市场失灵的“有限政府”,而是直接介入到生产活动中去,开拓技术创新,在生产性投资和创新活动中充当创新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承担者,塑造和创造新市场,引领私人企业参与创新浪潮,在制度上通过组织创新来帮助大批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跨越“死亡之谷”。二战结束以后,美国作为科技强国,先后受到苏联和日本等后起国家的追赶威胁,在维护本国科技创新领先优势的目的驱使下,鼓励各创新主体从事原始性创新。在融资领域,如表1所示,美国政府通过创建如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In-Q-Tel和国防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多种形式的杂交型创新组织,成立政府支持型风险投资基金,致力于为处于高风险初创期和早期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资金。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实际上充当了最大和最早的风险投资商,是一系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造浪者”[13]。相比之下,被认为最具创新精神的私人风险投资基金,则更贴近于“冲浪者”的角色,它们倾向于将资本投向具有明确商业前景的企业和创新项目,或者在政府基金的引导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跟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