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种刑法违法性判断立场中保险犯罪不法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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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刑法规范解释立场新探——基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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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该项为肯定,具备相对应的不法;“×”指该项为否定,不具备相对应的不法;缓和违法一元论不承认。

就持论依据而言,违法相对论重在强调刑法中违法性是值得刑罚处罚意义上的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疑承认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并与可罚的违法性形成区分的缓和违法一元论是并无必要和实益的,将可罚的违法性概念消解在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或者实质违法性判断之中,便可以达成缓和违法一元论的目的。刑法上违法性应以是否值得科处刑罚这一实质标准进行相对的判断,而不必强求与民法或行政法上的违法性判断保持一致:具有民事违法性或行政违法性的行为即便该当构成要件,也不必然肯定具有刑事违法性;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便得到民法或行政法的容许或豁免,也并非一定排除刑事违法性。从违法相对论立场出发,保险刑法规范的解释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缺乏必然联系,应当根据保险刑法规范的目的独立地进行。违反保险刑法规范的行为是否被保险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与相应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并无内在关联。即便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容许相应的行为,只要行为违反保险刑法规范且被评价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就应肯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此同时,即便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禁止某种行为且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只要无法认定行为实际侵犯了相应保险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具体法益,也不能认为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