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地方税的授权概况》
从地方税现实运行看,我国地方享有的税权并不仅仅拘泥于地方税的收益权,实际上拥有大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或税额)确定与调整权、特定减免税权、纳税期限决定权等。如表2所示,地方掌握着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税目、税基、税收优惠等部分税收要素的调整权,以及征管方面的确定权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形成一系列事实上的地方税权。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强调税政统一,不管是中央税、共享税还是地方税,立法权都集中于全国人大,地方不享有税收立法权。为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中央立法机构制定地方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授权地方决定或调整一些课税要件,以体现税收立法方面的激励价值。当然,这种授权也是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其主要原因在于,地方税的税源区域性较强,体现出多元化和较大的差异性,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或规则,授权地方可因地制宜调整税收要素,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地方性因素,尤其是适用于税源不可流动的地方税。
图表编号 | XD0085726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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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5 |
作者 | 李俊英 |
绘制单位 | 常州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