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物流企业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含税价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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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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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则可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其抵扣率依据采购业务为16%、10%、6%不等。但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那么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进行抵扣或取得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而仅抵扣3%。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来弥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损失,这就存在一个价格优惠临界值,即前者给予的折扣等于后者带来的进项抵扣额[5]。借鉴康小齐(2015)推导方法[6],分索取与未索取专用发票后的均衡点含税价格比,前者为(1+t2)/(1+t1),后者为1/(1+t1),其中t1、t2分别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见表1物流企业两类纳税人收益平衡点的均衡价格比,当小规模纳税人处的购进价与一般纳税人处的购进价的比例高于均衡点价格比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采购对象更为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