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非单一国家奥委会参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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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难民代表队参赛的合法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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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可知,在现代奥运会12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除难民代表队(ROT)的形式,其他打破国家奥委会惯例参赛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说在1996年《奥林匹克宪章》对国家奥委会政治承认的条款修订之前,这些非单一国家奥委会的参赛特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那么在条款修订后的各种案例就存在着合法性的瑕疵。因此,解决难民代表队的参赛合法性问题就不能孤立地思考对策,需要统筹考虑诸多案例的异同点,给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比如,类似于印度国家奥委会、科威特国家奥委会遭受制裁的情形,极有可能在接下来的奥运会参赛过程中依然存在,而且像朝鲜和韩国以和平统一的面貌共同组队全部或部分参与奥运会的特例也依然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