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IFS患儿的IRS分期和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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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中心婴儿型纤维肉瘤六例临床特征及诊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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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RS=横纹肌肉瘤研究协作组;IRSⅠ期:完整切除肿瘤,显微镜下切缘无肿瘤细胞;IRSⅡ期:完整切除肿瘤,显微镜下切缘可见肿瘤细胞,或局部淋巴结受累;IRSⅢ期:不完整切除肿瘤或肉眼可见肿瘤残留;IRSⅣ期:远处转移;V代表长春新碱,A代表放线菌素,C代表环磷酰胺,I代表

6例患儿中IRSⅠ期、IRSⅡ期各2例,IRSⅣ期、Ⅴ期各1例。病例1术前无化疗,一期手术完整切除肿物,镜下无肿瘤细胞残留,术后行1个化疗疗程后未再返院治疗。病例4于外院初诊,术前无化疗,手术未完整切除肿物,转入本院后行6个化疗疗程联合局部放疗。其余4例患儿经本院外科评估无初次手术条件,术前化疗(3~5个疗程)直至肿瘤体积不再显著缩小,术后行6个化疗疗程。病例3第3个化疗疗程时腹腔内肿瘤破裂,因而划分为IRSⅣ期。病例3和病例4合并肝功能损伤,需要多联药物保肝治疗,因而以I+依托泊苷(IE方案)替换原方案。病例6经VA方案化疗1个疗程后肿瘤体积缩小不明显,加入烷化剂(VAC方案)后疗效显著,术后化疗骨髓抑制明显,需要输注血制品支持治疗,因而改为VA方案(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