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适应信息通报导则焦点问题、各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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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适应议题焦点解析及后续中国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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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UG为伞形集团;EU为欧盟;AGN为非洲集团;AOSIS为小岛屿国家集团;LMDC为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集团,中国是其成员国;LDC为最不发达国家集团;ABU为阿根廷、乌拉圭和巴西集团;AILAC为埃拉克集团。

上述内容规定了适应信息通报的基本原则、报告内容、报告渠道,以及适应信息通报与国家自主贡献(NDC) 、适应登记簿、全球盘点等相关议题的联系,但《协定》内容比较松散模糊,技术层面难以落实,因此后续谈判中如何构建具有可行性的适应信息通报技术体系成为焦点问题,如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CBDR-RC) 、NDC包含适应以满足全要素的精神、适应信息分类方法、适应与减缓协同效应。在经过多轮磋商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各个焦点问题最终达成了较为平衡的结果(表1) 。同时,还明确了报告的目的[1],即“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和能力,报告国内开展的适应行动、获得的经验,以及未来的需求等信息,帮助推动地方、区域和全球等不同层面的适应行动,进而实现全球适应目标”。具体报告信息包括:(1)国情、机构安排及法规框架;(2)影响、风险和脆弱性;(3)国家适应优先领域、战略、政策、计划、目标和行动;(4)发展中国家在实施过程中的支持需求;(5)适应行动和计划实施情况,包括获得的进展和结果,发展中国家识别的适应努力,为增强适应能力开展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合作,实施适应活动中遇到的障碍和挑战,良好措施与经验分享,监测与评估;(6)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性计划及其产生的减排协同效应;(7)与其他国际框架和/或公约相关的适应行动信息;(8)与两性平等方面的适应行动信息,以及传统知识、土著人知识等与适应相关的信息;(9)其他与适应相关的信息。而报告渠道可以选择国家自主贡献、国家适应计划、国家信息通报,以及透明度相关报告,其中国家适应计划和国家信息通报的报告编写方式可参考以往指南[8-10]。